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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拾遗有奖”助力“劝善”远行

2015-10-14 来源:  作者:
摘要:  10月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

 10月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 南方都市报)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被人们当作公共道德来遵守,也影响着人们对拾遗处置的基本判断和处置方式。近年来,媒体对遗失物品引发纠纷的报道屡见不鲜,“拾金索酬”“拾金求赞”甚至“拾金而昧”的现象也引发着公众的关注和讨论。随着社会的前行和发展,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选择“拾金不昧”还是“拾金取酬”,除了基本的道德约束外,更会受到拾金者的价值观、道德观和认知的影响,因而拾金后的处置方式也各有不同。换句话说,拾金而不昧仅靠道德约束在一些拾金者身上已经失去了约束力。进而引发的还有对拾金后该不该获得酬谢的讨论。

  “子贡赎人”“子路受牛”,《吕氏春秋》记载的这两个故事,相信我们并不陌生,这是记载孔子教育学生做好事要留名的两则故事;“正论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清代思想家、教育家颜元也层这样说到。这是古人对拾金不昧的行为,提倡进行奖励的缩影。早在古人看来,奖励拾金不昧的行为有利于激发这种美德的传播和弘扬。

  “善赏者,赏一善而天下之善皆劝;善罚者,罚一恶而天下之恶皆除”。此次广州市通过的《规定》,对拾遗物品归还的行为进行奖励,提出了按拾遗的物品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奖励金额,这是对拾者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劝善的一项积极举措,也有利于对那些拾物不归者、拾物不想归还的想法和行为起到警示和劝诫作用。

  “善有章,虽贱赏也;恶有衅,虽贵罚也”。拾金不昧的美德值得点赞,拾遗奖励也有利于激发大众崇德向善的动力。“拾遗有奖”,有利于助推“劝善”远行,凝聚向善活力。要让“拾遗有奖”助力“劝善”远行,就要对拾遗奖励的标准进行细化。奖励的目的不在于金额的大小,关键在于对这种行为的鼓励和提倡,对那些拾到价值偏高的物品,如果没有设置奖励上限,势必会带来奖金支付的负担,也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不妨从奖励的导向入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设置奖项的目的,并与精神奖励相结合,让拾遗者在不再纠结于奖励的物质衡量中。

  要让“拾遗有奖”助力“劝善”远行,还需要让拾遗之奖更具可操作性。因此,除了要设定奖励的额度外,还需要对奖金多少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固化。比如,一些对遗失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价值不是很高的纪念物品,一些如身份证、银行卡等证照和卡片等物,对遗失者来说非常重要,但物质上的价值不是很高,对这一类拾遗的奖励,就需要对奖励金额进行一个固化的确定,才能让奖励不至于走进“死胡同”。另外,当奖金不能激发拾遗者归还的热情之时,更需要引导拾遗者在价值判断上正确取舍,才能引导更多的参与其中。

  奖励不是目的,通过奖励进行“劝善”、凝聚向善的美德力量,这才是“拾遗奖励”的真正价值所在。在鼓励公众发扬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的同时,通过制度化建设,让公众在“拾遗奖励”中享受合理报酬,也是公众应享有的权益。让“拾遗奖励”助力“劝善”远行,还需要相关部门完善《规定》的细枝末节,让“拾遗有奖”在精细化、标准化中更具可操作性,实现奖励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让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真正成为公众的普遍共识,凝聚起崇德向善磅礴力量。(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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