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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崔永元互诉案宣判:均构成名誉侵权 互赔4.5万

2015-06-26 来源: 中华网 作者:
摘要: 法制晚报讯 因崔发表了数十条"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内容的微博,方向崔索赔32万,崔反诉索赔67万。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崔永元和方舟子部分微博均构成名誉侵权,各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崔赔偿4.5万,方赔偿4.5万。方表示上诉。(记者唐李晗)

 方舟子崔永元互诉案宣判:均构成名誉侵权 互赔4.5万

    法制晚报讯 因崔发表了数十条"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内容的微博,方向崔索赔32万,崔反诉索赔67万。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崔永元和方舟子部分微博均构成名誉侵权,各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崔赔偿4.5万,方赔偿4.5万。方表示上诉。(记者唐李晗)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今日上午,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方舟子)与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认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崔、方二人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由于方、崔均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其各自发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内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话题,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微博言论相对随意、率性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法院认为双方发布的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包括如下情况:(一)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法院认为,崔永元称方是民“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等,方是民称崔永元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获得美国影视大奖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均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二)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法院认为双方微博中均有部分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如崔永元称方是民是“流氓肘子”、“拽着它溜达”等,方是民称崔永元为“疯狗”、“主持人僵尸”等,也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三)对双方言论侵权性质的总体认定。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针对对方的几十条、上百条微博的前后背景和具体内容,双方的微博论战经历了从正常讨论社会议题向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转变,方、崔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二人的部分微博言论均构成侵权。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崔、方二人均为公众人物,更应言行谨慎,注意避免在网络中的不当言论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涉及公共议题的讨论,目的是为了求得真理、达成共识,更需讲求一定的议事规则,通过科学论证、讲事实、摆道理、“对事不对人”等方法,来说服对方和大众,更不应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转化为“比人品”、“比下限”的竞赛,使“对事”的讨论沦为“对人”的攻击。方、崔二人在讨论过程中,意气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于相互的抹黑揭短、人身攻击中,将本来有价值的话题讨论,拉入到无价值人身攻击的泥潭中。这不仅是对各自聪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费,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侵袭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这种以人身攻击取代理性探讨的网络论战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产生侵权隐患。希望双方在今后进行微博发言时,能够对其语言、行为方式进行反思,秉承客观、理性、宽容、负责的议事原则,科学论证、节制表达、“对事不对人”,使自己的网络言行符合人们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记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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