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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铁道部窝案“女眷”角色:成企业公关对象

2015-07-07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作者:
摘要: 叶晓毛被控伙同丈夫苏顺虎受贿丁书苗通过行贿刘志军“赚钱”罗菲涉及张曙光案诸多权钱交易  昨天上午,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的妻子叶晓毛因

  在张曙光一案中,罗菲的作用非常明显。司法文书显示,张曙光受贿的金钱有较大部分与罗菲有关或者被罗菲花掉,这部分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8万余元。

  在闻清良一案中,6起受贿事实中有3起是其单独受贿,还有3起便是同情妇钟华共同受贿。两人共同受贿金额达到了1800余万元,其中闻清良最大一笔受贿款1400余万元便是钟华和他一起收下的。

  女性“特定关系人”受审时均涉受贿罪

  在认识张曙光之前,罗菲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的一名女高音歌手,她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闻清良的情妇钟华是原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叶晓毛是原铁道部行管局机关服务中心退休干部。

  随着张曙光、闻清良、苏顺虎一一被追责,这些曾经站在他们身后的“女眷”也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根据已经公开的案件资料,罗菲、钟华、叶晓毛3人都涉受贿罪。其中,罗菲和叶晓毛在最初起诉阶段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罗菲和钟华均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叶晓毛更是在检方起诉阶段罪名被变更为受贿罪。

  对于3人罪名均为受贿的情况,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最高法、最高检2007年曾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6条则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什么是“特定关系人”,《意见》直接确定了范围,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丁书苗在原铁道部窝案中的“角色”比较特殊,她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倾向于一个“掮客”。与罗菲等女性站在张曙光们身后收钱不同,丁书苗母女则通过刘志军的帮助来“赚钱”,通过刘志军,丁书苗帮助其他企业中标工程,然后再向这些企业收取“中介费”,通过这种方式,丁书苗共获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余亿元。然后为了表示感谢,丁书苗采取为刘志军花钱办事的方式向他行贿4900万元。

  受贿官员的“女眷”成为企业公关对象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叶晓毛的丈夫苏顺虎案发前作为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不少企业因为铁路运输问题而有求于他们。2003年至2008年间,苏顺虎为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解决煤炭运输等问题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3次给予的好处折合人民币85万余元,这些钱都是直接给的叶晓毛。

  为了“公关”叶晓毛,企业老板以过年送礼、赔偿丢失的汽车、庆贺叶晓毛儿子结婚等名义给叶晓毛送钱。此外,除了直接给叶晓毛送钱,还有企业出资给叶晓毛的儿子苏某成立企业,并让苏某在其中占有98%的绝对股份。

  同样,在罗菲、钟华的案件中,两人也都成为企业重点“公关”的对象,不同的是因为3人涉及的领域不同,牵涉到的企业也不一样。

  张曙光曾经被誉为“中国高铁第一人”,因此讨好罗菲的大部分是高铁民企老板。有企业老板直接送给张曙光200万元现金,张曙光将其中部分用于消费,其余的用来给罗菲买了房子;也有企业老板带罗菲外出游玩,给罗菲购买价值数十万元的手表;因为罗菲抱怨收入低,为了讨好张曙光,有企业则直接让罗菲到企业“上班”,每月给罗菲发工资,而事后查明,罗菲其实每月都在领“空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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