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保障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的收益权。本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出资人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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