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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山东省菏泽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正式发布

2026-11-06 10:23:17 来源:快讯网 编辑:张亚
摘要: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山东省菏泽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正式发布——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裁判要点精选为系统梳理征地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裁判标准,为山东省菏泽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山东省菏泽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正式发布——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裁判要点精选

为系统梳理征地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裁判标准,为山东省菏泽地区被征收人提供清晰、可参考的依法维权路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菏泽市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均由本所资深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团队亲办,覆盖房屋强制拆除、近亲属代签协议、农村宅地基无证房限期拆除、村民承包地遭遇强制占用、出租后房屋被强拆、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确认违法、协议签订后发现补偿严重偏低……等全流程争议场景。万典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从征收拆迁全链条合法性审查切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实质性化解等多元路径,全方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精选的八起典型案例均为菏泽市生效裁判案件,兼具规则代表性与实务指导性,具体如下:

案例一:确认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

案号:(2020)鲁17行初82号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律师

案件类型:房屋征收、强制拆除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交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故应认定其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李x系山东省菏泽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房屋用于居住。2017年11月19日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菏泽市xx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菏泽市xx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纳入房屋征收范围,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于同日公布了《菏泽市xx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调查公示表》,原告的房屋被列入公示表内。

因为征收方一直没有与原告就拆迁补偿谈妥,原告一直未签署任何拆迁补偿协议,所以原告房屋一直完好未拆除。同时征收方至今也未单方主动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拆迁补偿款,原告也未曾收到过任何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2020年01月18日原告发现其在村中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便立即报警。警察调取原告房屋邻近的施工楼盘安装的监控获知:2020年01月15日白天原告房屋还完整存在,而到01月15日晚上19点至21点时间段监控没有记录,然后01月15日晚21点以后的监控恢复记录,但显示此时的原告房屋已被拆除推平了。

委托万典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随后原告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委托万典律师冯凯律师维权,并在第一时间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在诉讼过程中,万典律师认为本案焦点有两个:

一:菏泽市人民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征收的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系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本案中,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在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该房屋被拆除前已纳入被告组织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其他主体无强制拆除权利,被征收人未与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征收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在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系其实施或者委托实施了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菏泽市人民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交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故应认定其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案件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5日拆除菏泽市xx区xx村x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征收机关,即便未达成补偿协议,也严禁在无强制执行文书情况下夜间实施强制拆除,对同类征收中隐蔽式强拆案件的被告认定、证据审查具有参考价值,落实行政诉讼举证倒置规则,保护被征收人房屋财产权益。

案例二:未经同意近亲属代签协议确认无效案

案号:(2017)鲁行终256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律师

案件类型:房屋拆迁、行政协议

裁判要点

上诉人亲属无权代理上诉人签订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对其亲属签订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知情且未授权,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予以追认,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无证据证明经上诉人追认的情况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认定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李xx系山东省菏泽市某村村民,2016年5月1日当地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了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他事项,李xx的土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李xx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协议。

未经同意亲属代签的协议有效吗?

2016年6月3日,当地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到李xx的儿媳徐女士,并让徐女士在拆迁协议书上被搬迁方处签上了李xx的名字,并注明了代签人。之后李xx得知该事情后,想要解除协议但征收办的人不同意,无奈之下李xx选择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

王律师协助李xx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协议由李xx儿媳徐女士签订的行为,由于代签人与李xx有亲属关系,征收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视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意义是承认外表授权;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因相信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保护动态交易安全。),应认定协议合法成立,依法驳回了李xx的起诉。

一审驳回起诉后,王卫洲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拆迁补偿协议在李xx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征收方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因双方不具有主体资格而无效。表见代理仅仅是民事行为才会构成,而行政协议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不能以签订协议的人与行政行为相对人具有一定关系就可以代替行政相对人。

山东省高院:协议无效

李xx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理认为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亲属所签订。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上诉人授予其亲属签订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理权的证明材料。虽然村民委员会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亲属关系证明,但亲属关系存在不能证明代理关系存在。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视为表见代理的认定,本院不予认可。

上诉人亲属无权代理上诉人签订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对其亲属签订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知情且未授权,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予以追认,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无证据证明经上诉人追认的情况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认定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下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行初151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鄄城县人民政府与上诉人亲属以上诉人李xx名义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裁判标准:征收部门签约时应当核验授权手续,不能仅凭亲属关系认定代签有效,对规范行政协议签订流程、防范违法代签、保护被征收人意思自治权利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案例三:农村宅基地无证房限期拆除案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案件类型:房屋征收、强制拆除、无证房

裁判要点

被告作出被诉行为,称采取的是“张贴在原告家门上”的留置送达方式,但是,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所谓的留置送达的方式,明显不具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由此也导致涉案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未能依法告知,原告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未能依法行使,程序严重违法。

基本案情

2016年,杨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2016年5月5日,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山东某评估公司对杨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房屋估价结果。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没有将杨X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因对征收部门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满意,补偿标准实在太低。杨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拆迁协议。

后甄城县综合执法局为配合征收方的拆迁工作,仅凭街道办事处的一纸证明,认定杨XX的房屋为违法建筑,2019年3月15日直接向杨先生下达限拆通知书。杨先生一家人非常纳闷,一直居住的房屋怎么偏偏在此时成为了违建。

3月26日,下达了《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来又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连下三道文书,逼迫杨先生签定协议。紧接着,直接强拆了杨先生的房屋。

万典拆迁律师介入

此时,杨先生已经手无足措,经过朋友的介绍,杨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卫洲律师代理此案。

万典律师了解案情以后认为:杨先生的房屋不是违建,综合执法局很明显想要通过认定违建的方式来降低补偿,从而逼迫杨先生作出退让。

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原告的房屋依法不属于违法建筑,被告作出被诉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房屋建设于2010年,房屋位于乡村规划区,建设当时经过所在村委会同意,且房屋建设于自身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上,结合当地农村宅基地建房现状,未有相关部门要求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本案即符合这一情况,且建房时山东省并未对宅基地上建房作出明确禁止性规范,因此,原告房屋依法不属于违法建筑。另外,涉案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中鄄城县人民政府已经将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并进行了评估,因此,涉案涉案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综上,被告以原告房屋不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为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依据明显错误。

其次,被告作出限拆通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一、被告作出《限拆通知书》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被告提出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但其却根本未能调查清楚原告房屋的建设时间这一基本问题,而唯一的街道办证明根本不能达到证明原告房屋建设时间的证明目的,因此,很明显,被告作出被诉行为前,并未依法进行调查,相关基础事实并不清楚,在此情况下,被告即作出被诉行为认定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明显违法。

二、被告作出《限拆通知书》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作出被诉行为,称采取的是“张贴在原告家门上”的留置送达方式,但是,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所谓的留置送达的方式,明显不具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由此也导致涉案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未能依法告知,原告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未能依法行使,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结果

撤销被告作出的【2019】第00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否定了征收过程中随意将合法老房定性违建、借拆违压低补偿的做法,督促行政机关区分历史遗留农村房屋与新增违建,严格遵守调查、送达程序。

案例四:十四位村民承包地被开发商违法占用案

案号:(2023)鲁1726行初14号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案件类型:土地征收、违法占地、农村承包地

裁判要点

本案中,被告收到十四原告要求查处非法占地行为的申请后,未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对案涉占地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划等情形、是否查处等作出明确答复处理,且无正当理由,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基本案情

原告刘xx、李xx等14人皆系山东省菏泽市某村村民,祖祖辈辈生活于此,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22年3月份左右,当地镇、村将涉及到上述原告的20.38亩土地“以租代征”租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商,建设“xx回迁安置项目",现该地块的在建项目已经颇具规模。

原告至今没有见到公示公告的合法土地批准手续,如征收批文、征收公告等文件,至今亦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入户调查认定和签字确认、合法产生评估机构等,在不知晓任何征收项目的情况下,原告的土地就这样糊里糊涂被占用。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

万典律师介入后,于2022年5月12月协助原告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依法要求查处非法占地的行为,被告于2022年5月14日签收,但一直不予处理,随后原告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万典律师认为:

一、原告合法承包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发布任何征收公告,被非法占用,改变了案涉承包地的用途,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二、被告依法负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三、被告应当及时受理原告提出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被告对于原告的申请,不予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2019年3月29日,中共鄄城县委办公室、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鄄办字【2019】34号),第三条第十八项规定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非法占地、非法采矿、违法建设等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权,被告具有查处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收到十四原告要求查处非法占地行为的申请后,未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对案涉占地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划等情形、是否查处等作出明确答复处理,且无正当理由,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十四原告的查处非法占地申请作出行政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支持村民通过申请查处、行政诉讼途径监督违法占地行为,打通群众土地权益的监督救济渠道,警示行政机关不得放任以租代征、规避征地审批的违法行为,助力守住耕地保护底线。

案例五:房屋出租后遇到征收遭遇强制拆除案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师

案件类型:房屋征收、强制拆除、房屋出租

裁判要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鄄城县政府不具有强拆的权力。

基本案情

2016年,鄄城县发布《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对涉案房屋在内的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因肖XX的房屋用于出租,按照有关的政策,应该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因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7月18日,房屋直接遭强制拆除。

后多方打听看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案例,于是决定委托律师维权。随后,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鄄城县政府不具有强拆的权力。

起诉后,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答辩,其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了承租人添加的设施和搬迁费。承租人自行拆除了添加的设施,并不是答辩人强拆的。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关于实施被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证明的事实,并综合全案情况,可以确认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涉案房位于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区二期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其发布的征收通告载明的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于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于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等的法定职权,以及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区二期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其发布的征收通告,结合原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故可以初步认定是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了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原告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鄄城县人民政府系法定的也是本案实际的征收主体,其肩负主要征收职责,所以即便是其他行政单位实施或者参与了拆除原告房屋行为,也应视为鄄城县人民政府的行为。

再说,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确系其他主体独自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或者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拆除责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所述未实施强拆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实施拆除原告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显然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决定没有法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其也没有提交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得到法院授权等方面的证据,那么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实施拆除两原告房屋行为缺乏相应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8日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8日拆除原告肖xx、张xx房屋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征收强拆权的法定边界,明确征收不能绕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强拆,对规范国有土地征收强制拆除程序、防范征收机关越权强拆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六:确认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

案号:菏政复决字【2018】92号

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师

案件类型: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裁判要点

本案中,xx镇政府主张xx公司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建筑面积约1680平方米,但镇政府仅提交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规划审批情况的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限拆决定书前,对于涉案建筑的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结构、现状用途等违法建设基本事实进行过调查核实,xx镇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出涉案限拆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申请人温xx等人在鄄城县XX路X段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并拥有房屋。2018年3月21日,乡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市请人房屋实施征收,自此,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以实施棚户区改选为由将其房屋划入征收范围。

温xx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帮助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提供了银行对账单,但从该对账单中所显示的账户余额看,相对于1300户被征收人而言,该对账单反而明显不能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该征收项目属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所涉1300户被征收户,已有1091户签约并拆除被征收房屋,撤销征收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予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案件结果

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鄄政字[2018]XX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兼顾公共利益保护与行政合法性审查,既指出征收程序瑕疵,又避免项目秩序重大动荡,同时督促征收机关严格落实征收资金保障要求,依法规范棚改项目征收前期工作。

案例七:协议签订后发现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

案号:(2018)鲁17行终116号

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案件类型:行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裁判要点

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原审裁定仅以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应予以纠正。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9日,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xx区2016-9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重庆路以东、防汛路以南、护城大堤以西,八一路以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其中包含了原告的房屋,xx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组建2016-9地块征收指挥部、指派被告等部门和机关实施征收工作。

之后被告通过强拆、奖励、施加压力等各种方式对原告施加压力和引诱,要求原告签订协议,2017 年4月2日,原告无奈只好与被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但签订协议后原告发现,被告对于原告的补偿极不合理,于是张XX选择法律程序,并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帮助维权。

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协议中的补偿标准与实际市场价值相差甚大:

本案中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在5000元/㎡以上,而被上诉人违反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将原告房屋与土地相分离,对于张XX的补偿仅为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为103元/㎡,房屋补偿仅为750-800 元/㎡,远远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

另外,经张XX了解到,被告对于征收区域内部分被征收人补偿标准为4700元/㎡,而被告安置的回迁房优惠价格为35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对于原告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市场正常价值,无法保障原告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严重违反《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菏泽市相关规定。

随后张XX在万典律师的帮助下,向菏泽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诉讼被驳回,当事人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补偿协议载明,该协议的签订是由于国有土地上该房屋征收,征收部门菏泽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的协议,因此,该补偿协议是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即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和民商法意义上的合同,其具有行政行为和合同的双重属性,在适用法律上也应两者兼顾。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因此,本案上诉人在签订涉案行政协议后,认为补偿标准显失公平,要求变更补偿协议的诉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原审裁定仅以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应予以纠正。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菏泽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行初X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菏泽市xx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被征收人认为行政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显失公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属性,法院有权对补偿金额是否合理、是否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进行司法审查,不能简单以协议已经签署直接排除司法救济。

案例八: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一案

案号:(2021)鲁17行初81号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律师

案件类型:行政协议、房屋征收

裁判要点

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是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补偿安置对象,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依法是被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告应依法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征收部门与原告之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处置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违法。

而且,具体本案,徐xx之子已明确表示不主张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益。因此这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徐先生系山东省菏泽市xx村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拥有合法居住的房屋,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为251.6平方米。2015年3月23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及其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之内。

2016年3月25日,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份报告认定,被征收人为徐xx,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为142.3平方米,土地面积为366.8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的安置补偿总价值为445649元,选择货币补偿总价值为385049元。

因徐先生认为此次征收不合法,而且补偿安置标准严重不公,故一直未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被告为了达到征收目的,遂由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办公室与案外人徐先生的儿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2016年5月7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向尚未完成搬家、交付钥匙的被征收人发出《通知》,"一、你户已经签订了原协议和补充协议,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款已经到你个人银行账户上。二、限你户于2016年5月9日下午6点前完成搬家、交付钥匙。”

随后徐先生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肖以荣律师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万典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本案中,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是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补偿安置对象,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依法是被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告应依法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征收部门与原告之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处置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违法。

而且,具体本案,徐xx之子已明确表示不主张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益。因此这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合同编号(xx片区)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再次强调,征收补偿协议必须尊重房屋所有权,征收机关不得绕开产权人,通过和利害关系人私下签约推进征收,从源头防范违法签约侵害产权人补偿安置权益。

结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行政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专业团队,业务覆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违法建筑处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全品类行政法律事务。

后续事务所将持续分批次发布各地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拆解裁判规则、梳理维权路径,为广大被征收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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