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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最高院判决三年得不到执行牵出“黑幕”

2016-05-26 来源:  作者: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2012年12月下发,在诉讼阶段就查封了可供执行的有效资产,债权人本以为终于胜诉了,很快能够拿回自己的钱了,但案件执行一波三折,从抚顺市工商局配合法院冻结抚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2012年12月下发,在诉讼阶段就查封了可供执行的有效资产,债权人本以为终于胜诉了,很快能够拿回自己的钱了,但案件执行一波三折,从抚顺市工商局配合法院冻结抚顺银行股权各执一词,辽宁高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被人转让,公安机关介入牵出“幕后黑手”,再到案件执行初露曙光,已经过去整整三年多的时间。近日,当记者再次来到大连法院采访发现,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使本来简单明了的执行案件,再次路漫漫。

    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买受了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的被执行人,下称明达公司)持有的抚顺银行7000万股股权为由向大连中院提出异议,要求大连中院停止执行并确认股权归亿丰公司所有,大连中院执行局经审查驳回其异议请求;亿丰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大连中院民三庭经审理认为,辽宁高院查封案渉股权在先,且已经公示,亿丰公司受让已经被法院冻结、禁止转让的股权无效,亿丰公司请求无据,驳回了亿丰公司的异议请求;亿丰公司不服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亿丰公司认为当时他们购买股权是出于善意,辽宁高院在首次冻结股权时存在瑕疵。

    债权人认为亿丰公司不是善意的买受人,亿丰公司在签订转让协议之前,抚顺银行的股权已先行被辽宁高院冻结,并且已经在登记机关抚顺市工商局进行了公示,亿丰公司根本没有对股权基本情况进行查询了解,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辽宁高院在首次冻结股权时按法律规定送达给了被告,又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冻结协助手续,进行了公示,该冻结手续合法、有效。北京大学的法学陈教授表示,善意第三人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据记者了解,亿丰公司与明达公司的转让行为存在诸多违反常理之处,不仅股权持有人明达公司否认转让股权,而且亿丰公司也没有与明达公司进行过接触、洽谈,股权转让完全是抚顺商业银行牵线,股权转让价款直接付到了抚顺商业银行的账户。

    辽宁高院表示,在审理过程中,他们曾到抚顺市工商局调查取证,抚顺市工商局向辽宁高院书面回函称明达公司持有的抚顺银行股权一直被冻结且该股权至今仍登记在明达公司名下,亿丰公司从未到该局进行过股权查询。由于该案的审理已经超过六个月,法院的态度是谨慎的,他们将依法审结此案。

本文来源:http://xj.china.com/xjbb/xjrd/11177007/20160526/22744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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