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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影子银行对信托公司有何影响

2014-02-1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摘要: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中对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信托加快转型等都作出了较详尽的要求。就信托而言,信托是影子银行吗?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信托公司又该如何应对?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记者:实

  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中对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信托加快转型等都作出了较详尽的要求。就信托而言,信托是影子银行吗?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信托公司又该如何应对?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记者:实际上自影子银行概念舶来之后,关于信托是否是影子银行的讨论就一直不断,您认为信托机构或者说信托业务是否具有影子银行特征?

  邢成:从影子银行的几个基本要素:“无严格监管、高杠杆放大效应、系统性风险巨大”来看,信托业务并不符合,而且,信托公司受到银监会严格监管,虽然资金运用采取债权或股权形式,但从《信托法》定义看应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市场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尽管信托公司面临着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交易对手道德风险,但和其他金融机构、普通工商企业相比,风险不会更特殊,不会更大,也不会有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此外,在整个社会融资规模中信托贷款比重并不大。

  记者:对信托公司来讲,银监会提出,加强信托公司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您认为这些将对信托产生怎样的影响?

  邢成:首先,我认为,在中央重点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完全不必反应过度。其次,如将“一些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统称为影子银行,这重点规范的是宽口径范围的影子银行,按照民间流传的某种说法,三类影子银行中并未对信托直呼其名。最后,我们应该看到,资产证券化以及部分理财业务等,这些还是与信托公司的部分业务密切相关的,从这个角度说,规范影子银行以及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某些业务,必然对信托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记者:能否请您具体谈一下可能对信托哪些业务产生影响?对信托行业而言是利好还是利空?

  邢成:总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部分信托公司仍然以各种模式、结构和名目通过所谓银信合作方式开展的“通道业务”、“平台业务”的冲击是致命性的,甚至可以说基本宣告着信托公司今后此类业务的终结。这实际也就意味着,信托公司盲目追求资产规模、低附加值产品结构和以量取胜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必须迅速转型,回归信托资产管理和资产转移的本源定位,尽快构建起内涵式发展、高附加值产品结构、差异化市场定位的创新业务模式。长远来看,显然对信托业实现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当然也就可以理解为是利好的因素。

  第二,无论是前不久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领导的讲话,还是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的内容,都特别强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重要性,一方面,净资本管理使得信托公司在业务转型的过程中,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量化标准;另一方面,净资本管理也使得监管部门在对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调控,进而防范可能出现的影子银行风险过程中,更加趋于刚性约束。就此而言,对近几年没有严格执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指标要求的部分信托公司,也可以理解为是相对利空的因素。

  第三,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同时逐步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传统的“点对点”式的项目融资为主导的产品模式必须要尽快向标准化、可复制、流动性等特质的基金型信托产品模式转型,从而构建起全新的业务决策机制、资产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使得信托业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得以根除,实现行业发展的“长治久安”。

  记者:那么,面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信托公司应该如何准备从容应对呢?

  邢成:这实际上对信托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市场环境之下,信托公司应该从加快业务创新、强化风险控制、提升专业投资能力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可以预见,固步自封、不思变革的信托公司必将在新形势下举步维艰,甚至面临被淘汰出局的风险。具体而言,一方面,信托公司应该立足资产管理和资产转移基本功能,彰显本源业务独特优势,加速业务模式、经营模式、产品模式的转型,尽快实现内涵式发展,形成差异化的核心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应该大胆创新基金化信托产品,强化亲自管理、主动管理机制,对信托产品尽职调查、开发设计、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应更加系统化、精细化和专业化,不断提升产品的品质和风控能力,与产品登记机制的监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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