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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万存款“迷失”中行 谁是设局者

2014-02-13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摘要:舒宜2013年1月,刘某来到中国银行扬州宝塔支行(现更名为文峰支行)开户存入360万元,随后将银行卡交付该行托管。宝塔支行时任行长王某在获得银行卡、密码及网银U盾之后,交给刘某盖有宝塔支行公章和王某签名的《银行卡保管说明书》和《保证兑付存款

360万存款“迷失”中行谁是设局者

舒宜

2013年1月,刘某来到扬州宝塔支行(现更名为文峰支行)开户存入360万元,随后将银行卡交付该行托管。宝塔支行时任行长王某在获得银行卡、密码及网银U盾之后,交给刘某盖有宝塔支行公章和王某签名的《银行卡保管说明书》和《保证兑付存款本息承诺书》。

一年之后的2014年1月,刘某再次来到宝塔支行柜台要求按约定取回本息却被拒绝,他被告知说明书和承诺书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假章。刘某表示,目前其存款账户余额及资金流水一无所知,问及中行扬州分行相关人士,对方亦未告知。

诡异的账户托管

刘某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他是一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老板,一年前经中间人介绍意欲前往扬州市承接某项目的建筑工程。“但是对方提出要求先预借一部分款项,出于初次合作的不信任,本人拒绝了直接借款的提议。”刘某称,对方提出可以通过银行进行操作,他同意将钱存入银行,由银行出借给项目方。

刘某说,他在项目方委托代理人赵某引荐陪同至宝塔支行,由支行行长王某带领刘某在柜台办理了开户、存款等流程,并签署了上述说明书和承诺书,将银行卡以及密码委托宝塔支行管理。刘某出具的材料显示,双方约定到期之后即2014年1月,刘某可凭说明书和承诺书取回银行卡及360万元存款全部本息。

已于2013年5月离职的王某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刘某之所以愿意进行此类操作,是因为项目方和刘某之前已经沟通好,此笔360万款项项目方需支付30%的利息。王某表示,赵某随后就将108万元的利息支付给刘某。

刘某则对本报称,自己之所以愿意通过银行来进行此项操作,是因为看中项目本身的利润,并随后陆续将利息收入全部返还给相关人士。

谁的假公章?

刘某称自己是受害人,36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而王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表示自己是受害人,称自己并不知情,感觉自己是被陷害。

至此,问题集中到说明书和承诺书上的公章从何而来。

刘某称,有关证明文件上的公章是一年前赵某及王某一起在场之时,由王某从办公室中取出签字后盖章。刘某提供的说明书和承诺书上有王某的签名。

但王某则给了《第一财经日报》另一个说法。王某表示,签名的确是他本人所签,但是公章却并非他本人所盖。王某称,自己也是被蒙在鼓里。“在自己签好字之后,对方从包里掏出一个公章盖在了签署好的文件之上。”王某表示,当时自己就制止过,称私刻公章不可,但是对方称愿意承担该项责任,在他的要求下,由对方撰写了一份材料证明该假公章是由项目方所提供。

王某认为,刘某与项目方在来银行办理相关业务之前已经达成某种共识,最终却通过银行来转嫁风险,自己完全是受害人。

目前,项目方委托代理人赵某已经离世,但假公章来自哪里,是谁盖上的,相关方各执一词,依旧是一团迷雾。

中行内控隐忧

刘某表示,事发之后,自己在与中行扬州分行沟通之时,多次强调自己之所以愿意将银行卡、密码等交付给银行保管,是因为王某的银行行长身份。刘某称,前往宝塔支行办理相关业务之时,王某出示了身份证、工作证、任职书自己才确信无疑。王某也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上述事件发生之时其的确任宝塔支行行长,随后于去年5月离职。

刘某称,在前往宝塔支行兑付无果之后,曾前往中行扬州分行进行沟通,扬州分行相关人士进行接待,并也确认王某当时的确系宝塔支行行长。

记者致电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负责媒体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王某已经离开中国银行,对该事件具体情况并不清楚。昨日记者再度多次致电欲了解王某为何离职,以及中国银行对此事件的态度之时,对方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刘某称,在与中行扬州分行多次沟通之后,扬州分行相关人士曾对其表示,银行方面已经向警方报案,但是刘某并未收到警方要求前往配合笔录的电话。刘某表示,其提出要求中行扬州分行有关人士提供报案相关文件之时,对方表示自己身在外地并语焉不详。刘某称,自己将尽快前往警方报案。

在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鹏看来,如果刘某所言属实,此案件其实缘起于刘某与项目方的类似委托贷款业务。尽管王某称假公章并非自己所盖,但是既然知道对方在文件上加盖假公章,选择用要求对方出具说明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说明其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面对一纸骗取客户信任而编织的谎言,任由假公章来粉饰骗局而不制止,实在很难让人不对银行的内控和内训产生质疑。”

吴鹏表示,银行行长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表见代理以及对于银行系统内部管理缺失和滥权渎职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发生、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这些问题都将留待或将发生的民事诉讼中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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