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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错误登记拒更正,公正补偿何处寻?

2015-12-02 来源:  作者:
摘要:因宁波市中山东路改造,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的一栋八层大楼被政府征收并将被拆除。 政府有关部门拒绝更正,使这同一栋商业大楼,出现二种产权认定政策,二种赔偿结果的事实,导致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们满是气愤与冤屈!

  因宁波市中山东路改造,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的一栋八层大楼被政府征收并将被拆除。该栋大楼地处繁华商务区的黄金地段,但是政府确定该栋大楼的房屋产权性质却是楼梯左边(东部半幢楼为商业土地,商业房产证,而楼梯右边西部半幢楼由于企业改制过户时,被政府产权中心登记记载错误造成,原是全部商业性质的八层大楼,错误登记为一层商业,其余七层为办公楼。政府有关部门拒绝更正,使这同一栋商业大楼(电梯与楼梯都是共用的),出现二种产权认定政策,二种赔偿结果的事实,导致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们满是气愤与冤屈!

    办公商业用途,补偿差距悬殊
    根据江东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该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商业用房价格为9.9万元,办公用房的价格为1.2万元。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的八层商业大楼建于1988年,大楼的土地由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前身宁波东风无线电厂向宁波市住建委申请取得的,商业大楼建成后,楼梯西部(右边)自己使用,楼梯东部(左边)一半大楼卖给了两个单位,目前一个单位拥有的一至二层已经按照商业性质进行补偿,另一户拥有的三到八层有望按照商业用途进行补偿。

    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宁波东风无线电厂,所拥有的宁波江东中山东路386-390号的房产,在企业改制前,所有房权证都是以宁波东风无线电厂名义确权的。企业改制后办理房权证过户时,原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将原东风无线电厂的一个房权证变更成两个房权证,将原房权证中登记的全部商业用途变更成一层为商业用途,二至八层为办公用途,对此,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反复多次向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纠错”要求,但是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以宁波市政府有政策规定,会按照你们的商业使用性质予以赔偿为由,久久不予更正......。可是,在这次拆迁赔偿时,宁波市江东区政府给出的补偿方案却是,一层按照商业用途补偿,二至八层按照办公用途补偿,由此造成公司股东权益的重大损害......。

    住建委拒绝更正,市政府继续维持
    尽管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反复多次向宁波市住建委反映,要求将产权证错误登记的二至八层房屋用途更正为商业,但是宁波市住建委以“房屋征收后,你的主体资格已经灭失”为由,拒绝更正......。直至2015年4月23日,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无奈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宁波市人民政府责令宁波市住建委履行法定职责,将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房权证中错误记载的房屋设计用途由办公更正为商业。宁波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然后,宁波市住建委于2015年5月7日向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发出《告知书》,通知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拿着相关资料到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依法提出登记申请。2015年5月14日,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向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提交了《房屋更正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2015年5月15日宁波市住建委以《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作为依据,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可怜的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又被政府玩耍了一次......。

    然而,宁波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未能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同一栋商业大楼(电梯与楼梯都是共用的),现在出现楼梯东边是商业赔偿,楼梯西边由于政府产权中心登记记载错误,造成一层商业赔偿,七层办公赔偿的二种产权认定政策,二种赔偿结果的事实)。宁波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根本没有弄清楚房屋登记机关为何将二至八层登记为办公用途的变更理由,就作出“维持了宁波市住建委不予登记”的决定,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判定,更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法院回避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政府部门的错误行为能够得到纠正。但是,法院根本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判决依据,而是根据上级政府长官意志及建设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作为裁决本案依据,这是法律适用上的重大错误,也是充分说明宁波市政府有关部门“官官相护”,“有错不纠”的腐败作风。
   
    住建委与征收办互相推诿, 公正补偿路在何方。
    为了能够有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补偿,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更正登记记载错误和公平补偿的过程中,反复与宁波市住建委、江东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了交流沟通,但是宁波江东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认为,他们的权限是按照房屋的用途给予补偿,如果房屋用途能够得到更正,他们就可以按照更正后的商业用途给予补偿。宁波市住建委则认为,征收补偿问题与房屋用途登记更正是两个问题,房屋征收补偿如何公平合理,应当由政府征收部门予以解决。就这样,政府征收部门相互踢皮球,相互推诿,不负责任,而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在政府管辖的两个拆迁管理部门之间来回奔走,申诉无果......。

    法治社会,公平公正何在?
    我们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建设法治社会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们在向宁波市住建委、宁波市政府、宁波市江东区法院和宁波市中级法院申诉,要求更正房屋登记错误的维权过程中,没有能够感受到公平公正。目前,宁波市政府正在就征收补偿的行政复议案进行审理,即将就补偿问题作出复议决定。现在看来,股东们感到前景并不乐观,如果宁波市政府维持江东区政府的补偿决定,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将再次走入司法程序,期望通过法院审理,最终能够得到公正补偿。

    当今法治社会,公平公正何在?正义维权何在?老百姓的保障何在?究竟路在何方?我们伸冤!我们呐喊......!!!

本文来源:

http://www.ca12365.com/html/qtts/57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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