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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法官罪该万死

2015-11-17 来源:  作者:
摘要: 如此法官罪该万死万伟利用虚假诉讼诈骗312万 实名控告河南省遂平法院法官万伟串通三级法院利用虚假诉讼诈骗312万国有资产 控诉发帖:王振吉 身份证:410105196511241019关注
 

 

 

如此法官罪该万死

万伟利用虚假诉讼诈骗312万

 

QQ图片20151117085658.jpg实名控告

河南省遂平法院法官万伟串通三级法院

利用虚假诉讼诈骗312万国有资产
 

控诉发帖:王振吉 身份证:410105196511241019

关注电话:18636863555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系北京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北装公司),被河南省遂平县法院法警万伟恶意串通三级法院后,利用假借款、采取虚假诉讼方式,诈骗北装公司312万元国有资产。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虚假诉讼、合伙诈骗的阴谋得以实现。2011121日,项城法院强制执行北装公司现金312万元,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遂平县法院法警万伟编造北装公司的虚构借款

万伟是我高中同学,在河南遂平县法院执行庭上班,人称万庭长

我是北装公司河南分公司经理,因为万伟和我是同学的缘故,其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以请病休假为由,长期在北装公司河南分公司帮忙,以获得报酬。

20056月,原北装公司德银购物广场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李伟以帮助北装公司德银购物广场项目部向甲方索要工程款为名,让我出具两个高利息虚假借款的借据共130万元。

在没有成功索要到工程款之后,我多次向李伟索要借据,但其谎称借据丢失。

20074月,北装公司因其承接的项城德银购物广场项目业主拖欠近1400万元的工程款未能支付,北装公司将业主起诉,该案件五年零九个月至今仍然没有结果。

万伟认为其短时间无法获得利益,便伙同李伟串通项城法院法官吴玉东,编造北装公司缺乏资金,向万伟个人借款,虚构事实在项城市法院非法对北装公司进行起诉并违法冻结北装公司巨额存款298万元。

万伟串通吴玉东操作虚假诉讼诈骗案在项城市法院得以立案

吴玉东是项城市人民法院水寨法庭庭长,他在北装公司被起诉到项城市法院审判前后,是如何让万伟等人诈骗国有资产的目的得以实现的呢?

万伟诉请的案由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中,万伟是以北装公司为债务人作为第一被告,以李伟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第二被告提起的诉讼请求。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万伟坚持以北装公司为债务人、李伟为担保人,这个案件应当由北装公司所在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能以当事人和项城市法院的意志而定。

实际上,项城市法院法官吴玉东明明知道这个规定,但他居然为了私利,利用自己的法官身份串通项城法院立案庭违法立案!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问题,万伟唆使证人张全良把证人王建忠(当时是我的司机)灌醉后,让王建忠出具了证明材料,以证明北装公司欠万伟的钱并一直在还钱,用以证明诉讼时效合法。一审开庭时,北装公司要求出具王建忠证言原件和让王建忠出庭作证。法庭既不通知王建忠出庭也不提供证据原件,结果是在判决书中对王建忠的证言仅仅是一笔带过。事实上他们仅仅是利用了王建忠的证言达到立案目的。

王建忠的证言是在庭审时当庭出具,根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这种违法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延续已经终止的诉讼时效。在二审和再审开庭之前,北装公司均要求万伟、王建忠和张全良出庭作证。但在他们的斡旋下,北装公司的权利又被剥夺了。二审和再审法院几乎是异口同声的回答:王建忠和张全良的证言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纳,也就没有必要让他们出庭,万伟有代理律师就可以了。这些法盲真让我哭笑不得,按照法律规定,以上三人必须出庭作证,法院为什么不让他们出庭作证?怕的就是这些人的虚假证言被当庭戳穿后达不到诈骗的目的。吴玉东和万伟这两个有着几十年法院工作经验的黑心法官真是绞尽脑汁在鱼肉百姓!

在河南省高院再审期间,北装公司实名举报了吴玉东的枉法裁判行为。吴玉东通过朋友带着烟酒找我说情,一直表述:我没有参与这个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我只是名义合议庭庭长,如果我早知道这两张借条没有实际履行,也不会出来这个结果,希望你们通过河南省高院能够澄清案件事实。听了做贼心虚的吴玉东的谎言是不是会把你的肺给气炸?

王建忠的证言是在2010415日出具的,万伟是在2010410日起诉的80万假借条,2010510日起诉的50万借条的起诉书是手工把4改成5,而且80万借条是传真件。这些事实证明了这两个借条当时都不在万伟手里而是在李伟手里,分成两次诉讼的目的已经清清楚楚。一是没有证明诉讼时效合法的立案证据,二是他们心里也没有底气,三是万伟和李伟在考虑事成之后如何分赃问题,所以才采取分阶段诉讼。当他们骗到了王建忠的证言以后,两个案件便顺利立案并一路绿灯胜诉。

他们知道王建忠的证言早晚会暴露真相,于是便上演了原件找不到和在判决书中将王建忠证言一笔带过的闹剧。在吴玉东和万伟的精心策划和操作下,法律就变得如此苍白!

这个案件早已超过了追诉时效和担保时效

诉讼时效问题同样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身为法官的吴玉东自然是心知肚明的。

在吴玉东的操作下,这个原本在北京法院立案的案件顺利在项城市法院得以立案。这个在异地非法得以立案的案件本身也存在超过了追诉时效和担保时效的核心问题,可这些核心问题都被吴玉东视而不见了。

万伟手中掌握的所谓借据的时间分别是200568日和2005619日,约定的借款时间是三个月。万伟至今也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一审、二审判决也没有证据来支持这个观点。

从主债权来讲,身为债务人的我一直没有失踪,债权人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一点,为什么却起诉了作为担保人的北装公司?难道吴玉东也不知道这样的法律规定吗?在没有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主张权利的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担保人的北装公司又对此借贷事实予以否认,那么债权人就应该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其诉请存在且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的证据。然而,债权人却丝毫没有履行其举证义务就顺利立案且胜诉,我们真不道吴玉东是使用哪条法律来审理案件的?

本案所谓的另一担保人李伟,在法官没有做出任何提问的情况下即主动口头承认以延续诉讼时效,即为了证明万伟的主张依然受法律保护。

纵观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从未有过这样的案件,但吴玉东却是开创了审判的先河!从这点可以证明,万伟和担保人李伟显属恶意串通,合伙诈骗,难道吴玉东就看不出来?因此,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难道堂堂的法庭庭长吴玉东不懂得诉讼时效?其中隐含着什么,路人皆知!

 这是一起诉讼主体明显错误的虚假诉讼案

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认定,由于我在借款期间是项目部经理,应当视为职务行为。难道就因为我是项目经理,我所有的借款都是公司行为和职务行为吗?

从万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借据的借款人是我,担保人是项目部和李伟。法院对李伟的调查笔录和一审二审判决都明确写明:王振吉让李伟签字后随手由王振吉加盖项目部章。

可是,我们看一下借据,明显是先盖公章后签字,所以证明李伟一直在说谎,一直在与万伟恶意串通。本案从借据上看,借款人是我,担保人是李伟和北装公司,因此就不存在北装公司又是债务人的说法。

如果借款真实,债权人怎么会同意债务人自己为自己担保?借据本身没有明确借款用途,也未明确是用于工程,既没有以北装公司名义,北装公司项目也没有收到和用到此款,因此不能认定是我的职务行为,更不能认定是北装公司借款。从另一个角度看,万伟同北装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和其他往来,怎么可能就无缘无故借给北装公司130万元?而北装公司系国有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怎么会向万伟借钱?

作为主审法官,难道这样明显的法律关系吴玉东也搞不清楚吗?我们认为这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否则,吴玉东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法盲!

与此同时,北装公司的权利继续被吴玉东剥夺得一干二净。万伟没有举证证明北装公司或者我收到此笔借款,项城法院仅凭借据和没有原件的用款明细来证实借贷事实成立显属错误。借贷法律关系应当以交付货币为成立要件,但是万伟没有提供北装公司收到或其交付货币的证据。

从万伟、李伟等人的调查笔录和证言看,说法不一。万伟说是多次分批借出的,张全良说是两次现金且亲眼所见(事实上20056月份以前张全良和我根本不认识)。万伟在调查笔录中说我分多次或多或少的还过一些借款,起诉和判决却称一直没有还款。

从北装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出,明细也是虚拟的,目的是为了向甲方索要工程款,万伟的笔录也体现给点报酬,根本不是借款。同时万伟根本没有提供款项来源,仅称是从别处借钱然后转借给王振吉以谋取高额利息,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就这样特殊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审理也必须以借款事实存在为前提,没有借款事实,其他无从谈起。

 违法调查取证和超标查封已经是包藏祸心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和证据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人张全良只是一个普通的证人,万伟委托律师完全可以自行取证,一审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主动或依据当事人申请而调取。但是,吴玉东偏偏就这样干了!而且取证也不是在法律规定的地点对张全良进行取证,取证地点在一个与双方均不相干的郑州市广发大厦。当北装公司严正指出其违法取证错误后,判决书中却对此证据只字未提。显然,是这个证据与万伟和李伟的证言相互矛盾,对其判决难以自圆其说!所以,吴玉东就把它蒸发了。但是,恰恰又让不知情的法庭文书人员复印后提供给北装公司了。

万伟在起诉时的诉请标的不准确,仅说明本金分别是80万和50万,并没有明确利息数额,而且在案件没有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先行确定数额,查封冻结北装公司298万,依据是什么?这又是吴玉东利用其职权的枉法裁判。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必然导致冤假错案

本案中,万伟所持有的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北装公司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也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万伟继续举证,法院应对借条进行实质审查,应结合交易习惯谨慎认定证据效力,视具体案情区别处理,万伟自始至终也没有提供借款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据。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审查债权人自己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但是,吴玉东居然忽略了这些法定的审判程序,错审错判似乎顺理成章了!

本案判决认定:万伟给付50万元及80万元均为现金,但没有任何银行交易凭证,也不打收条,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吴玉东就这样肆无忌惮置法律于不顾,公然践踏法律,黑审黑判!这种串通万伟和李伟利用虚假诉讼合伙诈骗北装公司巨额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既造成了北装公司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再明目张胆地挑战中国的司法公信力!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十八大再次把反腐败提高到了国家安全层面上,一场席卷全国的不反腐败就亡党亡国的反腐败战役,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让我看到了一线希望!所以,我再次恳请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中过问此案,尽快追回被非法执行的312万国有资金!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我不知道法律有没有神力,但我深信“多行不义必自毙”这个道理,是你的别人拿不走。不是你的,你拿了,迟早都要还给人家。因果报应不是没有科学道理,只是时间问题!

本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A0NzUyOQ==&mid=400352781&idx=1&sn=23dd38a1a7331565cc99e56ef297c134&scene=1&srcid=1101UyBF4M7PRo4HLaERAA5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uin=MjQxMTYxMzE4MA%3D%3D&key=d4b25ade3662d643f5a223f94a066ffba6c7d89e644d2cb72c25835524d6130813c15d339b6fb9ded6ae9ba44942fc18&devicetype=android-22&version=26030733&lang=zh_CN&nettype=cmnet&pass_ticket=fkINVDxaZR0yI8Vn3l2sFKD6woXs%2FZ4%2BrWZJLB94yoG6ya%2FD8RMGaA0tmIhIIt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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